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及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
合拟任职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
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晨、陈友梅、吴锦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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